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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疯狂作案4起

安庆晚报 2012-01-19 21:05 大字

 

本报讯(王业长

 

记者

 

周国庆)

 

三个“80后”的年轻人,为了一夜致富,竟然合伙做起了专门盗窃保险柜的行当,在短短的8天时间内就盗窃保险柜4起,结果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2011年3月10日凌晨,三名年轻的被告人柯某某、贺某某、刘某某伙同严某某(另案处理)至陕西省宝鸡市华亭煤业宝鸡办事处,通过攀爬围墙进入室内,在财务室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盗得保险柜内人民币8000元。接着这三人来到安庆,2011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贺某某伙同严某某至安庆市某局,通过攀爬围墙、空调架进入室内,先后在三楼和四楼财务室用撬棍撬开三个保险柜,其中在四楼财务室的保险柜内盗得人民币10000元。

他们得手后又来到安庆市某保险公司,通过攀爬铁门进入室内,在五楼总经理办公室盗得硬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黄山金皖牌香烟2条、软盒黄山经典皖牌香烟1条(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2020元)。

他们认为当天盗窃太顺手了。于是又转安庆市市直某单位,通过攀爬围墙撬防盗网进入室内,用撬棍先后撬开一楼和三楼财务室的保险柜,未盗得财物后逃离。

几个月后,这三人在武汉市被警方抓获。

2011年12月29日,迎江法院公开开审理了这一案件,一审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柯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贺某某、柯某某盗窃财物价值2002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现金8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由其家属代其退还赃款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目前,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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