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人资料冒名借款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
[摘要]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尚在缓刑期内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0年4月25日,崔某谎称要和妻子吴某新开一家足浴店,但资金不足,欲向王某借款4万元,声称是吴某借款,吴某在屯溪有房有店面还有车。王某要求提供吴某名下的财产资料,并由吴某本人签字才同意借款。崔某电话联系朋友曹某,以同样理由谎称借款4万元请求帮忙提供担保,承诺过几天资金回笼后就还钱,曹某听信谎言,同意为其担保。为了得到这笔借款,崔某瞒着吴某,从其住处偷出吴某身份证、房产证及汽车登记证复印件,来到曹某店内,称吴某有事不能来,恰巧曹某的朋友范某长得像吴某,遂让其帮忙冒充吴某签字。尔后三人来到王某办公室,谎称范某即是吴某,顺理成章由范某冒充吴某在借款处签字,崔某和曹某在担保处签字,借款4万元。崔某骗走现金4万元后,遂以各种理由躲避不归还借款。
经查明,吴某本人对崔某借款一事完全不知晓,只是与崔某交往过一段时间,已于借款之前分手。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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