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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溺水 责任自担

安徽法制报 2011-10-11 00:02 大字

酒后溺水,死者亲属以水利部门在设计、建造河岸栏杆时违反对高度的强制性规定,未尽充分的管理和防护义务为由向当地水利部门提出30余万元的高额索赔,近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溺水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去年7月6日晚上,死者卢某与妻子在外吃饭,卢某喝了三两白酒和一些啤酒,驾驶摩托车带妻子回家,途中卢某因感觉酒喝多了需要休息,两人来到位于徽州区滨河路的丰乐河畔小憩。卢某夫妻坐到丰乐河河边高度为65CM的护栏石坝上,卢某面朝水面而坐,正当其妻提醒此举危险,劝其不要这样坐时,只听卢某说了一声“一、二、三”,人就掉入河里。其妻大声呼救,虽经听到呼救后随即赶来的两人跳入河中搜救,但卢某已不见踪影。直到第二天,经过反复搜救,才找到卢某的尸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卢某系意外溺水死亡。死者亲属随即以丰乐河的河岸栏杆设计有缺陷为由,将管理设计部门——徽州区水利局及黄山市徽州区宝塔水电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脸向河面坐在防洪墙上的行为可能造成落水的后果,特别是在妻子劝阻下,卢某仍坚持这种危险行为,最后落入水中,卢某本人应依法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经查,黄山市徽州区水利局设计、建造的防洪墙高度0.65M,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法院驳回了卢某家人的诉请。·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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