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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自创“财源”

安徽法制报 2011-07-19 00:21 大字

本报讯 废品收购自“创”货源,给小偷“指路”,让其偷来废品,自己回收加运输。这一条龙的“服务”持续了大半年,黄山市区的多处工地连续失窃。 7月11日,记者从黄山市屯溪区法院获悉,这个盗窃加销赃团伙均获刑,否认自己指使盗窃的废品收购商也因盗窃罪获刑。

2009年末,因为快要过年了,为了让手头充裕点,收购废品的曹某和黄某、陆某等人商量,让黄某和陆某到工地上偷些建材来,自己负责收购和运输。时近年关,黄山地区的多个工地却在夜黑人静时异常热闹。黄某、陆某以及后来加入的王某、陈某,先后来到黄山市区多个工地上盗取工地建材,有电缆、钢筋、钢管,甚至扣件都不放过。随后,得手的黄某等人便通知曹某,曹某开车接应,运走所盗之物,然后作为废品卖掉,所得钱款5人分赃。

从2009年末到2010年6月,盗窃团伙的足迹几乎遍布黄山市区各个工地,他们“搬走”的大量建材,通过曹某顺利脱手。 2010年5月,因曹某生病,不便深夜收购,黄某等四人便将建材转卖给了傅某。尽管怀疑建材来路不明,但在这么多的废品面前,傅某还是没多想,统统回收。至2010年7月被抓获时,该犯罪团伙所盗之处达27处,盗得建材价值17万多。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黄某、陆某、陈某、王某分别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另外,虽然曹某一再辩称自己只是销赃,没有参与盗窃,但是结合所有证据,法院认定曹某犯有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傅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洪艳实习生林永红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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