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终被抓被判四年零六月
11月18日上午,屯溪区法院对流窜四地多次盗窃的谢某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谢某以“廖柳春”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杭州市某青年旅社,趁房内无人之机,用自己的橱门钥匙配开同室旅客邓某的橱门,盗走一台IBM牌黑色笔记本电脑。此后,谢某多次流窜在杭州、苏州、上海、黄山等地,以旅客的名义去偷盗居住同室旅客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92.99元。
2010年4月6日下午4时许,谢某被江西省瑞金市民警抓获。11月16日,谢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方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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