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买房须谨慎量力而后行

黄山日报 2010-10-26 17:45 大字

案件情况:

2009年3月23日,黄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和余某签订了一份房款为291348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余某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购房款20000元,剩余首付款38348元于2009年5月30日前付清,余款233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如果余某逾期15天付款,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按累计应付款的1%收取违约金。签订合同后,余某支付了20000元,38348元因资金困难逾期未付,银行按揭也仅付至今年1月份。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余某房屋销售合同,并要求余某承担383.48元的违约金责任。

案件结果:

房产公司与余某解除房屋销售合同,并退还余某17000元房款。

案件评析:

购房合同签订,就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购买者应按约支付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不能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都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钱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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