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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吸毒致障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0-10-22 01:15 大字

30多岁的陈某年纪轻轻,却有10余年的吸毒史。日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2岁的陈某,因吸毒于2001年8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因吸毒于2003年1月被黄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二年。然而两次处罚终究没有让她与毒品“绝缘”,今年3月26日凌晨,吸毒人员周某与陈某联系,以4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得冰毒1小包,约0.3克;3月28日凌晨,吸毒人员应某与陈某联系,以3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得冰毒约0.2克;4月1日17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与陈某联系,以8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得冰毒1克,在交易毒品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冰毒1.82克、麻古0.26克。

案发后,经黄山天成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陈某吸毒史约有10余年,吸毒后出现脾气暴躁、记忆力下降等现象;但陈某能够叙述作案经过,理解其行为是犯罪,故其有辨认能力。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责任能力评定: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其已54岁的母亲贺某作为监护人上堂为自己女儿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在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控制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其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鉴于陈某4月1日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属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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