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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祖宅借卖之争

安徽法制报 2010-08-17 01:25 大字

四十多年来,为一座祖宅风波不断,但却未大动干戈。然而,今年4月,为争夺这座祖宅,程氏三兄弟与他们所在的某居委会闹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日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程氏三兄弟的上诉请求。至此,40余年“祖宅借卖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拆迁补偿引发矛盾升级

今年该村正值拆迁改造,该祖宅作为某居委会房屋补偿了近二十万元,程氏三兄弟也因拆迁搬家从父亲程某的遗物中找到了1951年原屯溪市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该祖宅就登记在该证的“房产”一栏,其面积为四分五厘,四至界限土地证上写的清清楚楚。三原告拿到房产证后,要求被告社区居委会归还祖宅,但却遭到拒绝。面对近二十万元的补偿款就这样轻易放弃,程氏三兄弟不甘心,今年4月,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某社区居委会支付18万余元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费用。

→是借是卖双方各说其词

程氏三兄弟诉讼法院,称三原告的父亲程某“文革”期间,将该座祖宅借给当时的大队当仓库,后由被告安置五保户居住,村里干部换了一任又一任,每任都去索要,程某于1982年去世,作为程某之子的三原告接着索要,然而村干部都因原告拿不出有效凭证而拒绝归还。目前虽然有土地房产证可以证明该座老房确实是程氏三兄弟父亲的祖宅,但为什么一直是由社区居委会在实际使用呢?被告某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辩称,该祖宅是三原告父亲作价800元卖给当时的大队,即现在的社区居委会。到底是借用还是买卖,原被告双方各说其词,而这一问题的答案成为了本案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该座祖宅所有权的真正归属。

→法院审理查实买卖关系

屯溪法院法官通过调查和当庭对1980年12月20日某大队的会议记录、屯革字(80)第80号“关于程某户房屋财产问题的处理决定”和该大队开具的现金支票及程氏三兄弟父亲程某的领条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定该

房原来确实是三原告之父程某的祖宅,

但该祖宅因于1967年损坏,便由原屯

溪市某人民公社某大队作价800元从程

某处购买。某大队于1967年支付程某

购房款220元, 1980年12月29日支付程某余款580元。 1980年该房因损毁严重,某大队遂进行了拆除重建,并用作仓库和安置社区内五保老人居住至今。

→四十年祖宅之争落下帷幕

屯溪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房屋已由原屯溪市某人民公社某大队,即现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取得,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加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原某大队又于1980年对该房另行拆除重建,该房的所有权已归被告集体所有。三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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