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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抓调解 服务促和谐——来自黄山市屯溪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的报道

安徽法制报 2010-07-16 01:30 大字

[摘要]来自黄山市屯溪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的报道

□陈国华明余/文王晶/图

屯溪区地处黄山脚下、新安江畔,位于“两江交汇,三省通衢”的优越位置,自古就是皖南山区物资集散中心,并以产销绿茶、徽墨等闻名于世。如今,随着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首善之区”发展战略的实施,屯溪区迎来了一个又好又快发展的春天。

担负着服务保障科学发展重任的屯溪区法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中院、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提出的“主动出击、整合资源、诉前调解、诉外止纷”的工作方法。今年截至6月底,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12件,审执结案件894件,结案率为68.14%,调撤率达67.57%。与去年同期相比,结案率上升5.20%,调撤率提升7.12%,上诉案件下降31%……

上篇:诉讼调解——

不仅案结 而且事了

今年4月底,屯溪区委书记李高峰在看了《屯溪信息》第36期上刊登的屯溪区法院关于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妥善解决的信息后,立即作出批示:“很好,值得表扬。 ”这是区委对该案承办法官办案水平的高度肯定,更是对该院全体干警的莫大鼓舞。

原来,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面积为102.5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经营使用。因该小区开发商提供的是临时用电,所以包括原告在内的该小区用户在使用商铺过程中经常发生断电,造成原告不能正常营业和电器、牛肉受损。为此,原告马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胡某赔偿近16万元损失。

该案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现场勘查和协调,双方对解除租赁合同均无异议,但被告胡某对原告马某的损失如何确定争议较大。原告固执已见,甚至在语言上威胁承办法官如果不能达到其要求,将对被告及其家属,甚至是被告代理人和承办法官采取报复手段。屯溪区委书记李高峰得知后,高度重视,要求屯溪区法院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确保案结事了。

2010年4月9日,屯溪区法院委托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对商铺装潢部分的现存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在委托评估期间,该院承办法官不坐不等,把委托评估的时间当作继续协调化解矛盾的难得机遇,经过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胡某补偿原告马某装潢、电器、工人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原告马某于4月25日前腾空搬离其租用的商铺,并不得损害该商铺结构及装潢。协议达成后,被告胡某当即支付了25000元,余款于6月22日前付清。一场矛盾十分尖锐、极易恶化的不稳定因素终于尘埃落定、圆满解决。

区委书记李高峰六字褒奖的背后是屯溪区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审判压力,实现案结事了目标,推出的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举措。

全面调解,即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从单一的民事审判领域向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拓展。对于来法院诉讼的案件,一律优先调解,实行案到即调,全面发挥司法调解的整体效益。为此,屯溪区法院在把民事案件作为调解主阵地的同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同时还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实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全程调解,即把调解贯穿于诉前、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的全过程,重视诉前调解,加强立案调解,优化庭前、庭中调解,不放弃庭后调解,发挥联动调解,做到在案件的任何阶段都不轻易放过一次调解机会,实现调解工作的无缝隙,尽最大努力让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诉前调解,具体由立案大厅和速裁庭负责,必要时由案件归口审判的业务庭“共同把脉”参与调解。诉前调解中,更加突出能够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且不会产生“后遗症”的案件以及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立案调解,根据诉前调解的工作状况理清头绪,然后“对症下药”。对于转入诉讼调解的案件,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法官将案件争议焦点、主要症结一一告知承办法官,增强承办法官调解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同一案件重复劳动。承办法官充分利用送达、庭前、庭中、庭后等时机,把握住每一次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进一步争取乡镇、街道社区的配合、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以及代理律师的支持,不同调解群体从旧情、亲情、邻里乡情、友情等不同层面汇向一个共同目标——调解言和,案结事了。

全员调解,即强化每位办案法官调解优先的理念,院长、庭长、承办法官齐上阵,形成梯次调解模式,并指导法官助理、优秀书记员参与调解,千方百计提高调解成功率,营造“全院人人想调解、能调解、会调解”的良好氛围。据了解,该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有80%的案件有庭长、副庭长参与调解,有50%的案件有院长、副院长亲自参与或指导调解工作。目前,善于调解、乐于调解、精于调解已成为屯溪法院法官追求的共同目标。

下篇:能动司法——

不仅能动 而且会动

“屯溪区法院在市‘十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中出了力,有作为。 ”作为黄山市委副书记程迎峰创先争优活动的联系点,他对屯溪区法院审判服务大局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8年,王某在屯溪阳胡洽阳有幢面积为1277.66m2的房屋,属于一房产项目的拆迁范围,同时也是该拆迁范围内的最后一户。由于这尚剩的一户未达成拆迁协议致使该房产项目未能如期开工,也导致已经达成协议的80户拆迁人的安置房建设受到影响。开发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申请市房产局进行裁决。2009年10月,房产局作出行政裁决。因王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房产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拆迁涉及民生问题和城区建设,该院在未立案受理前立即派人专门协调处理此案。调解工作进行的异常困难,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各诉苦衷,在补偿标准上互不相让。面对双方胶着的状况,该院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走访各方,在详细了解王某拆迁补偿事宜情况后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及时引导,给双方陈述利弊,释法明理。经过艰难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在屯溪区法院院长郑刚眼里,此案不过是屯溪区法院的日常工作之一而已。仅今年上半年,该院就对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29件民事案件,诉外调结28件,诉外调解率达到96.55%,结案率达100%,有力保障了“十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推进。“对于有纠纷的企业,是‘推一下\’还是‘扶一把\’?是‘杀鸡取卵\’还是‘放水养鱼\’?这对办案法官是一个考验。 ”屯溪区法院院长郑刚认为:“服务大局不是空话套话,要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当中。 ”为此,今年以来该院创新审判模式,坚持能动司法,在“能、动、实、细、效”上下功夫,使众多涉及项目建设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能不能调解,如何开展调解,怎样促成调解”,是屯溪区法院调解每一起重点项目建设纠纷的“三必问”。对此类案件,该院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首先放在诉前调解上,坚持调解优先,能动司法。为此,该院围绕一个“能”字、做好一个“动”字、落实一个“实”字、强化一个“细”字、重在一个“效”字,摸索创新出“审慎立案,诉调对接”调解有效衔接的新机制。

围绕“能”字。该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立案庭、民庭、行政庭等相关庭室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法官为成员的法律调解服务组,深入各个重点项目建设一线,在一线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同时,将此类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紧紧依靠同级党委的帮助支持和乡镇党委、有关责任部门的密切配合,妥善化解纠纷。

做好“动”字。全面加强联动衔接机制建设,形成调解新合力,对所有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纠纷都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法官充分争取乡镇、街道社区的配合和利用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人缘地缘乡缘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解决纠纷。对诉前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诉讼调解,根据诉前调解的工作状况理清头绪,“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落实“实”字。在诉前调解中,该院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原则,积极拓展便民服务范围,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实行昼夜、节假日不间断服务。在补偿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坚持保护弱势群体,依法依情合理地补足补齐各项费用或保障其他合法利益,做到既要“为大局服务”,又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为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

强化“细”字。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细心观察每一次调解给当事人带来的细微变化,耐心做好每一件为民之事,以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用真心真情化解矛盾。

重在“效”字。通过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讼之外,就是要让诉前调解工作体现在为民司法的实效上,体现在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效上,最终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院长郑刚(左一)带队深入一线,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官走进田间地头,农家院落,进行立案、送达、调解和开庭。

▲当事人喜领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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