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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黄山日报 2010-05-26 18:13 大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公告如下:

1.在屯溪地区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男女不限);

2.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法律工作;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4.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层组织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推荐,屯溪区人民法院会同屯溪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屯溪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屯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其职务自动免除。

6.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7.自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公民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基层组织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推荐人民陪审员选任人选,逾期则申请或推荐无效。

特此公告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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