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加钱,打工者怎维权?
“五·一”节假日期间,本报维权周刊记者接到不少农民工投诉电话,反映“五·一”假期,别人放假,他们却要加班加点工作。令他们敢怒不敢言的是,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同时,他们也搞不清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如果单位不支付,该如何维权?
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村民刘星(化名)告诉记者,他爱人在黄山市新锐柏星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已两年多了,公司至今没有和爱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爱人购买保险。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爱人她们公司工人每天早上8点上班,要一直工作到晚上10点才能下班,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双休日也不休息,可是公司从不支付加班费。爱人的工作是加工纸箱,每天接触胶水,对身体也有害,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这么累一个月也就挣1500元左右。公司共有五六十个工人。 “爱人也考虑过辞职,可现在工作不好找。 ”
和刘星爱人一样,节假日加班领不到加班费的还有安徽喜得安门业有限公司的工人。这家公司工人告诉记者,公司位于太湖县工业园区内,有30多人,都是当地农民工。今年“五·一”,公司并不是太忙,可仍不打算放假,后在他们争取下,只休了一天。除了节假日,平时双休日也不让休息。节假日加班以及平时加班,公司从不支付加班费。他们还反映,这个工业园不少企业都从来不给工人支付加班费。
同以上两家企业职工遭遇不同的是,蚌埠市蚌山区张彤(化名)等6位女工节假日加班,通过当地法院调解,依法讨要到了3倍的加班费。张彤等6人于2006年1月进入蚌埠某医院工作,均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至2008年底,共3年。2009年1月1日,该医院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医院支付了6位女工700元至800元不等的额外经济补偿。 3年间,6女工经常在节假日加班,可医院从不支付加班费。被辞退后,6位女工为加班费问题较了真,起诉到法院,并出具了有关证据。近日,经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支付给张彤等6位女工2006年至2008年3倍的节假日加班费。
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支付,该如何维权?
对此,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条款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三险”。如果不履行,用人单位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如果您和您的家人、朋友在打工过程中遭遇上述问题,可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或双方分歧较大,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还可向当地法院起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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