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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入户盗窃拒捕持刀伤人

安徽法制报 2010-03-18 01:52 大字

黄山讯 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曹某,近日又因“手脚不干净”,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窜至屯溪区金地花园,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入户行窃,盗得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并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准备进入卧室盗窃,没想到被房主谢某发现,谢某想抓住曹某就伸腿向曹某踢去,却被曹某手中的菜刀砍伤了左脚脚趾,曹某得以翻窗逃走。 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谢某的左脚脚趾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入户进行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用菜刀造成他人轻微伤,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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