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野鸭八十九只非法狩猎获刑一年

淮河早报 2019-11-01 08:39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李嘉 记者 李严)寿县一男子在禁猎区采用农药投喂的方式毒害各类野鸭89只。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44000元,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县瓦埠湖境内,驾驶渔船捕捞其用呋喃丹农药毒死的野鸭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刘某某驾驶的渔船上搜查出89只野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以上野鸭包括绿翅鸭、罗纹鸭、花脸鸭、琵嘴鸭,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呋喃丹农药毒死野鸭8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所确定的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44000元,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涉案89只野鸭价值44000元以及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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