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行业” “靠水吃水”涉黑案终审,团伙主要成员数罪并罚获刑二十年

淮南日报 2019-03-19 10:54 大字

本报通讯员 李旭东 本报记者 吴 巍

在淮河河道有组织盗采河砂,成立“采砂协会”控制砂石资源,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3月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管宇为首的这起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管宇被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管某雷、李某成、方某江、李某芹、管某祝、刘某胜、贺某立、方某腾、管某涛等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四个月和数额不等罚金的刑罚。

“靠水吃水”,非法盗采河砂牟取暴利

法院认定,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夏,管宇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销售,共盗采河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

李某成伙同其弟李某路(刑拘在逃)自2014年起购置改装了3艘采砂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家族化运作方式,由李某成的女儿负责记账、女婿负责联系销售,就地采砂,就地销售,在淮河寿县涧沟镇方圩段周边禁采区内盗采河砂资源销售牟利。2015年至2016年,李某成兄弟共非法获利104万余元。

2018年2月以来,管某雷通过事先与非法采砂船船主取得联系,再购买其盗采的河砂等方式获取大量河砂,囤积在一处空地上。2018年5、6月份,管某雷妻子将囤积的河砂出售,共得款71万余元。

成立“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行业”

2013年以来,管宇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恶势力团伙。

2015年10月,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涧沟镇方圩村河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管宇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并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李某成及沈某红(另处),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江等人加入,形成了一个以管宇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江、沈某红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管宇等人依托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在当地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强收“管理费”,勒索非法采砂船主

2015年10月中旬,管宇、李某成、沈某红在寿县涧沟镇召集在当地非法采砂和停船的船主开会,宣布成立“采砂协会”,强行要求每艘非法采砂船船主必须缴纳3000元“管理费”、加入“协会”接受统一管理,并规定不加入“协会”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一旦发现,轻则驱离,重则砸船。“协会”吸收非法采砂船船主李某芹作为会计对财务进行管理,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方某江进行巡逻,对不愿加入“协会”的采砂船进行驱赶,对不按“协会”规定采砂的采砂船以砸船等方式进行惩罚。为了能继续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陆续有18艘非法采砂船、22名船主被迫向“协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万元。此外,管宇等人敲诈勒索采砂船船主方某等人“管理费”共9000元未能得逞。

除了强收“管理费”,2015年11月14日,李某成以修船的吊车占其码头土地为由,通过驾车堵路的方式强行向段某收取2000元。寿县公安局涧沟派出所民警出警予以制止,李某成等人仍不听劝告,直至派出所增加警力才予以放行。

2018年2月,陶某与孙某合伙购买了一条采砂船准备采砂。管某雷得知后通知孙某:想要在田岗采砂,必须先为他采两船砂。2018年2月底的一天早晨,陶某和孙某的采砂船在淮河田岗段河面上采砂时,管某雷带人登船,用手机拍摄该船采砂视频并以向河道局举报相威胁将船撵走。此后,陶某、孙某被迫无偿为管某雷采了一船砂共580吨,价值1.2万元。

争抢生意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14年7月,管某雷购置并改造了一艘加油船,给淮河内非法采砂船加油牟利,与同样经营加油船生意的徐某连(刑拘在逃)发生争执。2014年7月24日下午,管某雷、贺某立押送油罐车经过寿县寿西湖农场前进桥时,被徐某连等人拦截并扬言砸车,双方当场邀约准备斗殴。随后,管某雷邀约管某祝、管某、贺某立、方某腾等,准备了铁锨、棍棒、长刀等工具。徐某连一方亦纠集高某等人携带切草刀、砍刀等工具事先在前进桥等候。当晚7时许,管某雷等人护送油罐车返回时与徐某连一方相遇,双方引发打斗,徐某连等人持刀追赶管某祝,致其后背被砍伤(轻微受伤)。争斗中,因有人报警,徐某连一方逃离,管某雷、管某祝等人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管宇、管某雷等人与徐某连发生斗殴后,徐某连一方参与斗殴的高某以愿意向管宇告密为由从管宇处领取3000元现金。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管宇纠集管某雷等人在网吧找到高某,以后者系假告密为由,驾车强行将其带至寿县八公山乡郝圩村一处山腰,逼迫其下跪并用棍棒进行殴打。高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一个多小时。

干扰执法机关工作秩序,逞强斗狠寻衅滋事

2016年7月25日晚,管某雷通过电话无故对正在值班的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队员蒋某进行辱骂和威胁。当晚10时许,管某雷先打电话辱骂该局负责人黄某,后又带人围堵住黄某进行辱骂和挑衅,甚至准备殴打黄某,后被人拉开。

2017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管某雷因对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采砂治理工作不满,酒后借故闯入该局黑泥沟管理段内,脚踹该局公务车辆和工作人员宿舍大门,将工作人员裴某的水杯摔碎,严重影响了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管宇的亲戚陈某在寿县涧沟镇方圩码头附近淮河河段非法采砂,徐某发现后对该船只进行驱赶并向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举报,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脚部崴伤。管宇得知后,驾车赶到方圩码头,持伸缩铁棍对徐某进行殴打,后被在场的寿县河道局工作人员拉开。

2017年8月28日晚,管某雷在张某伟码头附近非法撵船时与张某伟发生口角。管某雷电话联系管宇,管宇纠集管某涛、管某东(另处)等人准备教训张某伟。当晚10时30分许,管宇等人携带木棍驾车到张某伟码头,在管宇指挥下,管某雷、管某涛持木棍欲上前殴打张某伟,被在场的人挡住,张某伟父亲张某刘见状从简易房内拿出一把切草刀进行防卫,管某涛等人未敢继续上前。在发现有人报警后,管宇突然驾车多次朝张某刘父子猛烈冲撞,管某雷持木棍击打张某刘,张某刘父子则持切草刀、木板凳反击。管宇驾车多次冲撞的行为,致张某伟脚踝轻微受伤、简易房局部受损及张某伟停放在现场的大众途观轿车左前部受损。

2017年12月23日12时许,管某雷在寿县涧沟镇方圩街道自家超市门口吃饭时,见张某伟大众途观轿车经过,为泄私愤,故意用饭碗砸向正在行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致使玻璃受损。后管某雷发现该车由他人驾驶,张某伟坐在其后由徐某驾驶的汽车副驾驶上,继而强行拉开徐某汽车车门对张某伟进行殴打,后被人拉开。

寿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管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李某成、管某雷等9名被告人也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一审宣判后,管宇、管某雷、李某成、方某江、管某祝、刘某胜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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