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收取“号头费”购房不成法院调解返还

江淮晨报 2018-05-02 01:01 大字

晨报讯因房源紧张,需额外支付“号头费”才能购得房产,是当下房产市场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近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号头费”产生的争议,收取“号头费”的房产中介退还了价值2万元的“号头费”。

去年11月份,在合肥一所大学读硕士的阿辉(化名)看中合肥经开区一处房产,在咨询时,结识了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寿县小伙陈某。因购房心切,在房屋开盘还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当即签订了居间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阿辉以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给该房产中介陈某2万元号委托金,其实也就是民间所称为买房付出的“号头费”。

一个月后,阿辉得知因开发商内部问题无法购买此房,便与陈某多次协商退还“号头费”,但陈某一直没有退还。阿辉遂向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受理后,先向阿辉就“号头费”与“定金”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又耐心作了陈某的思想工作,经过细致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2018年5月23日前退还陈某甲2万元“委托金”,并平均分担了诉讼费用。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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