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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投资周转诈骗300多万

淮河早报 2017-08-21 10: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严翠)投资入股需谨慎,借人钱款周转也必须查明虚实。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胡某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罚金20万。

2013年7月,被告人胡某以“拿钱投资建厂”、“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并许诺“每月按投入比例回报高额利息或者分红”为由,先后找到亲戚朋友游说,骗取了张某20万、朱某40万,杨某35万等,共计受骗人数为13人,诈骗总额达到344万元。其中,也有一些人是因为手中有些闲钱,认为胡某在外投资办厂,人脉较广,特意联系胡某让他替找找门路,赚点“爪子钱”,但胡某随后只是支付了一些利息,坐着发财梦的人最后落得血本无归。

法庭上,被告人胡某提出“涉案款项大部分是借款,不是诈骗” 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实属借款,如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项目工程,以投资入股、分红、支付高额利息等借口,骗取他人钱款合计3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违法所得也将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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