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资没结果 非法拘禁招罪责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嘉)虽是讨要工资,但若方法不当,到头来不仅工资要不到,还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据了解,今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得知与其合作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政府资金到账后未按双方约定给付欠款,便于当日上午来到该公司索要工程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该公司以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取出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该公司部门经理张某让陈某等老板李某某回来后解决工程款问题,但李某某一直未回公司。
晚上9时许,酒后的陈某持刀挟持了张某,将其带至该公司所在大楼的十一楼楼顶,借此索要工程款。陈某挟持张某与出警民警对峙约两个小时,后在民警和其家人的劝说下,陈某将张某释放,陈某被带到寿县公安局接受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索取工程款,持刀挟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具有持管制刀具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陈某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以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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