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法院审结交通事故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6-30 11:49 大字

6月16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共赔偿伤者111500元。

据了解,去年11月13日夜间,吴某驾驶自家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省道,由于未注意观察,撞到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王某,造成原告及怀抱的婴儿均受伤。事故经淮南市公安局寿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各方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尹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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