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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解读·视听资料可否作为定案依据

安徽日报 2016-09-07 00:00 大字

姜义芬

寿县法院寿春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借款没有借据、仅有一视听资料的民间借贷案,一审判决被告夏某乙偿还原告夏某甲借款6万元。

2014年,夏某乙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夏某甲借款6万元,未出据借据。去年10月,夏某甲因催款无果,在有梅某等4人在场的情况下,用录音笔录制了夏某乙借款6万元的事实,并于今年7月诉至寿县法院寿春法庭。

庭审中,夏某乙辩称,该6万元是夏某甲偿还以前的借款;夏某甲提供的录音资料不全面,有截取可能,不能证明借款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夏某甲的诉讼请求。然而,夏某乙虽对夏某甲提供的视听资料表示质疑,但却在法院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对该视听资料进行鉴定。

此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寿春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夏某甲诉请被告夏某乙偿还借款6万元,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夏某乙认可收到了夏某甲的该笔借款6万元,但提出是夏某甲偿还其以前的借款,且整个录音对话过程中也没有借或欠的表述的辩驳意见。夏某乙应当对该6万元是夏某甲偿还自己的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要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夏某乙在两次庭审中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辩驳观点,故对夏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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