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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

安徽法制报 2015-09-10 12:30 大字

寿县讯 近日,寿县某建筑公司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被法院判令按两倍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2年6月20日,程某某到寿县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天400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2年7月31日早晨,程某某在工地拆除模板时不慎摔伤,工伤鉴定功能障碍八级。因工伤问题,该公司被程某某诉到寿县法院。立案后,程某某又追加了工资给付的诉请。

双方围绕工伤鉴定及医疗费用的数额进行了辩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待遇两个方面。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原告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双方诉争的事实,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应支付原告两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8470余元;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57000余元,已垫付的50000元医疗费予以扣除。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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