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村民财产村委会要赔偿
本报讯 村委会在未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拆除他人预制厂的水泥地坪用来建村部办公房。
1995年,周某某应寿县丰庄镇某村村委会要求开办水泥构件预制厂,系村办企业,双方口头约定由村委会提供场地,周某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周每年向村委会交纳2000元管理费。如果村里不给干了,损失由村里赔偿。预制厂开办至1999年10月,厂子便处于闲置状态,周某某一直未交过管理费。 2006年,村委会为建村部需要,在未告知周某某情况下将预制厂水泥地坪占用,周某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将村委会告到法院。经价格认证,村委会认可的预制厂水泥地坪面积为500平方米,评估基价为85元/每平方米,成新率45%。周某某支付鉴定费1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等。周某某预制厂水泥地坪系其个人财产,其未明确表示放弃,被告村委会新建村部占用该水泥地坪在未告知周某某情况下擅自动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村委会辩解周某某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因原告周某某权利被损害其并不知情,应适用二十年长期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周某某财产损失共计20875元。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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