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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施工方权益也受保护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09-23 10:21 大字

法院认定水电分包合同无效,因工程通过验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徐某某,其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保护。近日,寿县法院对一起因工程承包商未依约给付工程款引发的分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2011年2月17日,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与寿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公司承包寿县公司开发的寿县炎刘镇花园街改造项目,合同价款38641531.88元,并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5%,5%保修金竣工验收签字后2年内付清。该工程2-7号楼水电安装部分由徐某某负责安装。

安徽公司为了徐某某与寿县公司支付工程款方便,便与徐某某补签了《水电分包协议》,该协议约定2-7号楼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双方确认承包价以55元每平方计算;工程按进度70%付款,验收合格由安徽公司给付整个工程款的95%,扣5%作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后由安徽公司一次性付清。

2012年 10月 15日、10月 24日,徐某某承包的水电工程验收合格后,安徽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徐某某遂将安徽公司和寿县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作为个人,与安徽公司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徐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水电安装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竣工验收,故有权要求违法分包人安徽公司和发包人寿县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徽公司与寿县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对徐某某有法律效力。徐某某和寿县公司均认可余下的工程款44万元,故寿县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徐某某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判决被告安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徐某某工程款366万元;竣工验收签字后2年内付清所欠徐某某工程款74万元;被告寿县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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