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获刑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近日,寿县双桥镇农民孙某某因非法持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扣押的枪支也被收缴没收。
一年前,经群众匿名举报,寿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民警从该镇某村村民孙某某家搜出疑似枪支两支。司法鉴定该两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两支枪支的事实。
法院认为,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两支以上,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扣押在案的两支枪支予以没收。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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