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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迁他人坟墓 被判道歉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1-05-24 00:36 大字

寿县讯 擅迁他人坟墓,结果被告上法庭,日前寿县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

2009年12月13日,五保老人胡某去世,由其居住外地的同胞姐妹返乡将其安葬在其生前的承包田内。被告胡某某(死者胡某宗家)认为胡某的坟墓正巧安葬在其母亲已铲平的祖坟上面,于是胡某某找到村民小组组长王某,说明理由,要求把胡某的坟墓迁移至村里公墓区内,王某表示同意。

2010年4月3日,胡某某安排自家人将胡某的坟墓迁移至村公墓。后胡某姐妹得知此事,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解未果。胡某姐妹便以胡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死者胡某的人格权为由向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某把胡某的坟墓迁回去,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胡某姐妹的精神损失费4000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胡某姐妹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胡某姐妹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胡某姐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姐妹将其安葬在承包的基本农田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殡葬改革相关规定,应由县、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处理,故对其要求将胡某的坟墓迁回承包田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胡某某在未取得原告胡某姐妹许可的情形之下,擅自将胡某的坟墓迁移至村公墓所在地,其行为结果虽未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但方式方法欠妥,给原告胡某姐妹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法庭考虑到被告胡某某迁坟的出发点系迷信思想作祟,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情节较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也自觉履行了义务。

(李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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