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安全帽 建房摔重伤
因忽视安全生产,未严格履行施工操作程序,致员工受害,寿县人黄杰、房主李兵近日被判连带赔偿受害人张刚110000元。
2009年12月下旬,李兵要建门面房,找到在农村从事建筑却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户黄杰,双方口头约定只包工不包料,房屋建成后,由李兵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付黄杰用工报酬。此后,张刚等人受雇于黄杰到李兵家施工建房,张刚的工作任务是为建房打毛板,黄杰按天支付张刚等人的劳动报酬。 2010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张刚正在搭建的脚手架(跳板)上施工时,脚手架突然断裂,张刚从三丈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被紧急送至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重)。 2010年7月5日,经六安皖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刚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右额颞部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刚共计花去医药费70173.95元。 2010年7月,张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杰和李兵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23796.96元。
经查,张刚受雇于黄杰,黄杰未尽安全职责,既不在施工现场监管,亦不为张刚配备安全帽,致其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突然断裂摔伤头部,黄杰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发包人(房主),李兵在明知黄杰没有建筑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发包给黄杰建筑施工,其对雇员张刚人身遭受损害所受的经济损失,应与雇主黄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景忠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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