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

淮南日报 2020-06-04 11:07 大字

本报记者 周 玲

安全大于天。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6月2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进行解读,围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决的重点问题等向新闻媒体作详细介绍。

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减少,但依然稳中有忧、稳中有险。其中由于盲目施救、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以及死亡人数增加的事件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着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众望所归,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了要求,必将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条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可由县区政府负责,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淮南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别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有统筹职责。乡镇等政府和派出机关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在强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方面,《条例》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预案的备案、预案的演练,强化了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了物资储备要求。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程序方面,《条例》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初期处置行为和政府的应急救援程序。《条例》规定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这是全新的制度创新。

这部行政法规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条例》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条例》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条例》推进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进程,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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