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办结 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60余万元

淮河早报 2020-06-04 11: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明星)近日,淮南市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和解听证会在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上,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诉前和解协议,案件办结。据悉,这是淮南市首例以诉前和解方式办结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20年1月,公安机关将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至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本案属于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可能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立案审查。

经查,2011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淮南市上窑某水泥预制厂名义与淮南市上窑林场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建设生态观光园项目。协议签订后,朱某某在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擅自整修水塘、修路、建设楼房等。

据了解,该案还是淮南市首例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生态修复赔偿金依据的案件。为科学准确认定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赔偿费用为61.5122万元。

鉴于当事人朱某某已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全部满足了拟提起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决定与其签订诉前和解协议。结合诉前和解相关案例,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听证的相关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与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办结案件。为提升办案透明度,强化检察权内、外部监督,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观察员和国土、公安、林业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汪全岭介绍,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把生态修复情况作为批捕和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法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释法说理,加强沟通协商,督促当事人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依法从宽处理,达到恢复环境、修复关系、促进和谐的目的,努力构建“司法+生态修复”的办案模式,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统一。

汪全岭表示,通过该案,也希望朱某某能够吸取教训,同时,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应该从中受到启发,做守护生态环境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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