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公园职工挪用公款理财获刑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陈慧珺)将从公园内经营户处收取的水电费、游乐项目场地费、门票款等费用私自转入个人账户,购买金融产品进行营利。3月24日上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淮南市龙湖公园职工挪用公款案,当庭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某琴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将共计766000元水电费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进行营利。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居某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将共计1583964元场地费从交通银行账户转入招商银行账户,然后购买银行短期金融产品进行营利。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柳某利用收到钱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将公园门票款228800元用于购买余额宝进行营利。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柳某利用收到钱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分多次将场地费、检测费198234元转入其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徽商银行账户和交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余额宝进行营利。
在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分别上交公园营利收益款18624.89元、27000元、11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3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希望法庭可以从宽处理。
经合议,法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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