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生产许可证过期食品退一赔十

安徽法制报 2020-03-18 10: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马林华方硕)超市销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但是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超市依然要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责任。3月10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对某超市依法判决承担退货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7年10月12日至12月22日,陶某因生活需要,在某超市及其下设分店先后购买了“八公山至尊礼盒”“尚品礼盒”“八公山豆制品礼盒”19盒,共计3278元。陶某食用时得知,生产该礼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购买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也已经过期。陶某与某超市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某超市退还陶某购物款3278元,并一次性赔偿陶某32780元,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二审期间,某超市辩称,案涉食品的生产许可证虽已过期,但食品的保质期并未过期,只属于食品销售的瑕疵问题,不属于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分别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该19份礼盒标注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至12月1日。某超市在该类食品进入卖场前,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其卖场内对外出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超市做为大型的连锁超市,食品销售是其主营内容之一,应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出厂检验记录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因某超市未尽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法律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淮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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