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生活图鉴 商代女可统领军队汉代女可择偶再婚

华西都市报 2019-06-01 02:13 大字

商代女可统领军队汉代女可择偶再婚 妇好率领军队伐羌的甲骨文。(图片采自《商王武丁与后妇好》)

北魏冯太后和孝文帝。

武则天。

贞节牌坊。古装剧的流行让观众对古代女性的生活感到好奇,古代女性到底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还是如影视剧女主角一般,个个能文能武、地位显赫呢?实际上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是有起有伏的,在各个朝代有其不同的特点。

参政议政

商代贵族女性可统领军队

殷商时期,正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晚期,女性有着相当的地位。根据甲骨卜辞记载,有一批女性在政治、军事上被委以重任。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能征兵组成军队,并作为主帅征伐敌国。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商代贵族女性不仅可以参与军事,还可以主持祭祀,甚至死后也能像男性那样配享祭祀,这一点是后世女性难以企及的。

周朝时,采集经济转变到农耕经济,男性劳动能力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但母系社会之风尚有遗留。最早的一批古姓,如:姬、姚、姒、妫、媿、姞、婤、嫪、姜、娄、嬴、妘等,多以女字为偏旁,这一习俗可以视为母系社会的烙印。然而史籍中记录的周代女性名字,并不是属于自己的独特称谓,只能显示父亲和丈夫的信息。例如秦穆公之女文嬴,名字当中的嬴,可以看出她来自嬴姓秦国,文是指她丈夫晋文公,而这个女子的个体,却独独被掩盖了。

春秋战国时,女子参与政事属个别事例,比如秦国宣太后、赵威后、田齐君王后,是特定情景下的特定角色,不具有普遍性。

与此类似的是汉代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比如以吕后为代表的两汉太后涉政。还有贵族妇女被封侯,拥有爵位和封邑,像汉高祖刘邦封长兄妻子为阴安侯;吕后封萧何夫人为侯,樊哙妻子吕媭为临光侯。另有其他女性展露出过人的政治才能,如淮南王刘安之女刘陵常年在长安替父搜集情报,和亲乌孙的解忧公主及其心腹冯嫽在西域外交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总体来讲,女性本身依然处于附属地位。

到了唐代,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女皇帝武则天,“内辅国政数十年,威势与帝无异”。“太平、长宁、安乐、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并开府,置官属”,公主们公开参政,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参与了王朝的更替,诛灭“二张”、光复唐室有功,权势显赫,“仪比亲王”。上官婉儿得到中宗赏识,令其“专掌制命”。

择偶再婚

汉代女性再婚有很大自主权

周代女性在婚恋生活中自由度较高,自己物色对象甚至私订终身的情况,在《诗经》中屡有展现。《国风·郑风·野有蔓草》“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这说的是男女邂逅,情愫暗生。《国风·召南·摽有梅》“求我庶士,迨其吉兮!”一名单身女子公开征婚,催促有意追求的男子尽快行动。离异女性虽然哀怨,但可以从容再嫁。对于男性来讲,也不会歧视再嫁过的女子。《小雅·我行其野》“尔不我畜,复我邦家。”就是说,你不再爱我,那我就回家去。

而汉代女性在再婚问题上,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卓文君新寡,改嫁司马相如,后者因才华得到汉武帝赏识;汉武帝本人的母亲王太后,在嫁给景帝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和一个女儿;武帝姐姐平阳公主先嫁平阳侯再嫁大将军卫青;武帝外祖母臧儿也是嫁过两次,因此王太后和国舅武安侯田蚡是同母异父。

《汉书》和居延汉简显示,汉代女性并不局限于家庭,除纺织缝纫之外,也承担部分田间山头的劳作,她们还需缴纳赋税、承担徭役。汉朝女子也有充当医生的,毒杀汉宣帝皇后许平君的淳于衍,是太医署的女医。班昭不但续写《汉书》,还为后宫讲学、撰写《女诫》,她可算是中国早期的女性知识分子代表。卓文君更是当垆卖酒,从事起了饮食业。

从三国开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大动乱的时代,也是精神高度自由和开放的时代。女性自主择偶和再嫁司空见惯,文学作品中不少描述男女交往的句子,“天不夺人愿,故使侬见郎”,“男女共游宴,黄花生后园”。再嫁女性遍布各个阶层,曹丕的甄皇后、刘备的穆皇后、孙权的徐夫人,都是再嫁之身;蔡文姬滞留匈奴生下二子,归汉以后改嫁董祀。魏晋“女中名士”谢道韫,有林下风气,退可吟诵“未若柳絮因风起”,进可在动乱中抽刀杀敌。

财产继承

北魏法令保障女性私有财产

北魏冯太后两次临朝称制,执掌权柄达20余年,她支持孝文帝开展“太和改制”,进行汉化改革,对当时北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北魏均田制中每一个成年女性,甚至包括奴婢,都有资格受田,以法令的形式确定和保障了女性的私有财产。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北魏女性在婚姻自主权、再婚权、财产继承、私产处理方面有比较大的话语权。

唐朝承袭了北魏均田制,但对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变动,只有寡妻妾、尼姑、女冠才有资格受田。女子还要恪尽职守,除家务劳动外,为家族生育抚养孩子,事夫,代男子行孝,和亲族。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女性唯一的私产是她自身的嫁奁,若是改嫁,就连嫁奁也会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自己无权追讨。根据《唐户令》,出嫁的女儿,除了妆奁,没有父亲财产的继承权。若该家族未育有男丁又未立嗣,父母亡故后称为户绝,女儿可以继承父家资产;唐初对亲女继承户绝遗产,尚无身份上的限制,中晚唐以后逐渐倾向在室女,唐文宗时规定,出嫁女只要露出一点点不孝、夺产的意图,就没有继承资格。

宋代基本上继承了上述唐律规定,并对绝嗣户的女儿继承作了补充:如有出嫁的女儿离婚或守寡无子,并不曾分割夫家财产,回到父母家,被称为归宗女,继承权视同在室女;如果女儿均已出嫁,财产中的三分之一分给出嫁女,其余并入官府。户绝的财产继承,偏向未出嫁的女儿,原因在于在室女要承担祭祀和承立门户,并保护父系财产不外流的责任。若家有子嗣,父母可事先立下遗嘱,分给女儿一些财产,但这个是没有制度性保障的。

明清两朝亦承继了唐宋的规定,但对无子寡妻所继承的财产作了更苛刻的安排:“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妇哪里有什么财产继承权呢?不过是将亡夫财产转个手,交给家族安排继立的嗣子,自己从此在嗣子手里讨口饭吃罢了。肆贞节观念

明朝执行残忍的宫妃殉葬制

贞节牌坊。

至于贞节观念上,宋代是其全面确立的时期,但有相当长的普及期。因此在宋代,女性再嫁的合法性是受到认可的,士大夫家的女性也如此,比如范仲淹的母亲曾经改嫁;王安石因儿子罹患精神疾病而让儿媳改嫁;李清照还因改嫁所托非人,向官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行为;陆游的前妻唐婉亦曾改嫁;理学大家程颐还默许家族中的女性晚辈再婚。

明朝皇帝朱元璋是妇女守节强有力的支持者。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代二百多年间见于记载的节妇烈女达二千五百余人,约为前此两千年的二十倍。

朱明皇室,不但倡导民间妇女守节,本身还执行宫妃殉葬制。朱元璋死后46妃陪葬孝陵,朱棣死后16妃陪葬长陵,仁宗朱高炽殉5妃,宣宗朱瞻基殉10妃。一直到明英宗朱祁镇,才解除了这项残忍的制度。

晚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汉族女性的贞节观念一度受到冲击,但清朝入主中原后,重新确立了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提倡和宣扬贞节观。《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以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节妇;殉家之难或拒奸致死者称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声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

仅在福建,“闽南十三县明清两代守节的女性,明代三百零七人,清代六百三十三人,其中同安、晋江、尤溪三县,明代就有二百零一人,清代四百五十八人,各地贞节牌坊林立,甚至两牌坊之间仅距三尺。”《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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