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遗产一家三代上公堂

安徽法制报 2019-04-04 11:48 大字

正值壮年的何某甲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妻、女儿与何某甲的父母及前妻生育的儿子为争夺遗产打起了官司。

30多岁的何某甲住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生前生育2个孩子,其中与现任妻子程某某生育一女何某乙,与前妻生育一子何某丙。其父为何某丁、其母为田某某。何某甲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生前何某甲曾以38.1万元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去世后,其父何某丁将该挖掘机占有,随后又以45万元的价格将挖掘机出售给他人,此款由自己占有。何某甲去世后,其家人为这台挖掘机出售款45万元起了纷争,诉讼至法院,要求何某丁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为,何某丁处置挖掘机的行为,虽未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但该处置行为未对遗产价值造成明显损害,各方可对该45万元价款予以继承。何某甲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依法对上述价款予以继承。综合考虑本案,各方应平均继承为宜。因挖掘机系死者生前与妻子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该挖掘机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扣除50%归妻子程某某,其剩余款项再由一家三代5名当事人对22.5万元平均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占有涉案款的何某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程某某、何某乙共计31.5万元。

·余占胜李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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