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销毁车辆 车主获刑又担责
淮南讯 交通肇事后,不想着第一时间救人,反而驾车逃逸,还将肇事车辆销毁,企图毁灭证据,导致受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9月14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9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月23日19时55分许,家住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农民秦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与迎面驶来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撞上,致摩托车驾驶人王甲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乙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秦某驾车逃逸,并将涉案小型轿车销毁,毁灭证据。同年3月23日被交警部门查获。经交警部门研究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甲、王乙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王甲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0137.72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某与王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秦某赔偿王甲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王甲对秦某表示谅解。秦某赔偿王乙损失1万元,王乙对秦某表示谅解。涉案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因秦某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逃逸、毁灭证据行为已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时被评价,故上述行为不应作为案件的加重情节予以重复评价。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秦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达成赔偿协议,其赔偿责任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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