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十问新概念解读(连载五)

淮河早报 2018-09-27 10:09 大字

问题九: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

答: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问题十: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答: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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