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重拳出击深挖非法采砂保护伞
本报讯8月21日15时许,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19号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田家庵区检察院检察长刘琰、检察员张一驰作为本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田家庵区法院院长侯伟作为审判长主持庭审。19号法庭以及3个庭审视频直播会议室座无虚席,全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市直区直部门、乡镇街道等数十家单位上千名公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旁听庭审实况。
这是由淮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的第一起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原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此案于7月10日移送田家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汪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5.9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汪某身为查处非法采砂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砂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使其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考虑到汪某是在该市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期间,顶风作案,充当犯罪团伙的保护伞,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因而汪某案件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此外汪某的辩护人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定性存在异议。考量以上情况,该区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区法院提议将该案的庭审作为全市廉政教育的教材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以公开开庭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该提议很快得到了淮南市检察院的支持和田家庵区法院的积极回应。法检两家协商一致,邀请全市各机关公职人员旁听庭审。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汪某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展开论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争议焦点系汪某有无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汪某是否利用职权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检察机关认为,淮南市河道管理局对淮河河道采砂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权,汪某具有对非法采砂行政执法的职责。汪某对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上报线索,因此汪某具有在行政执法履职中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汪某在省市两级机关组织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检查前,多次向非法采砂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让其拆除采砂设备,使其逃避执法检查,该行为符合该罪名规定的“通风报信”的含义。辩护律师则认为,汪某不是法律规定的查禁犯罪活动的主体,查禁犯罪属于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汪某仅告知非法采砂人员省市两级机关打击非法采砂和扫黑除恶工作的相关文件,上述文件系公开文件并不涉密,所以不是违法行为,不属于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此外,辩护律师还提出非法采砂人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针对律师的意见,公诉人刘琰检察长又作了两次答辩,针锋相对地驳斥了辩护人的观点。查禁犯罪活动中的查禁不等同于刑事查禁,行政、刑事法规对犯罪行为都有查禁功能。又引出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驳斥了“只有公安机关和政府才有查禁犯罪的职责”这一观点。汪某在非法采砂犯罪分子未被查处前,以秘密方法向特定的非法采砂犯罪分子泄露执法检查、打击非法采砂的部署,属于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同时批驳了辩护律师不应对“犯罪分子”这一概念作限缩解释,该罪名的规定应理解为只要有犯罪行为即犯罪分子。
汪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表明改过自新的决心。公诉人发表了量刑建议,审判长落下法槌,庭审结束,该案择期宣判。徐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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