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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 彩礼需返还

淮河早报 2017-07-19 13: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举办婚礼,但因李某迟迟不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66000元。近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最终判决李某给付王某彩礼款62820元。

经了解,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6年4月二人定亲,定亲时王某给付李某彩礼款66000元。李某收到彩礼款后,用该款项购买了三金。2016年5月22日,王某与李某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时,李某娘家陪送了电器、棉被等物品。二人举办婚礼后,李某一直在娘家生活,二人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王某一直要求李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一直未去,二人产生矛盾。

案件移送到业务庭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李某购买的三金除了一对黄金情侣戒指中属于男方的一个戒指(价值3180元)在王某手中,其余部分都在李某手中,同时李某的陪嫁物品(包括电器等)全部在王某家中。庭审后,主审法官进行了调解,李某想用自己的陪嫁物品折抵彩礼款,但王某坚决不同意。

调解不成,最终法院进行了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应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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