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抢劫 竟是为零花钱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张远)为了弄点零花钱,竟然与他人结伙入室抢劫,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范某伙同彭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商量,因为没有零花钱了,于是打算晚上抢点钱花花,他们从彭某的朋友樊某(附条件不起诉)处取回彭某先前存放的两把砍刀。4月19日晚,范某、彭某、王某三人在田家庵区某小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李某带着一名小男孩回到小区,在李某用钥匙开门过程中,王某拿砍刀架在被害人李某脖子上,并捂住李某的嘴将其推进屋内,彭某紧随王某进入屋内,范某在屋外望风。进入李某家后,彭某将桌上一个黑色钱包内的100元现金拿走,随后二人继续拿刀逼迫李某拿钱,李某被迫从布包内掏出550余元交给彭某,之后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彭某父亲赔偿了受害人李某700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结伙持刀入室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范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考虑到范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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