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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又退款 换来了减刑

淮河早报 2017-06-07 10: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张远)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闫某(另案处理)在田家庵区学院路某网吧,趁被害人郑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银色苹果手机盗走,后以800元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84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2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主动退赔失主5000元。

另查明:2016年1月16日、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015年被公安机关两次决定行政拘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众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积极退赔受害人,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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