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前医中医后均可获得救助 淮南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本报讯 为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日前,市民政局联合市卫计、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下发《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六类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其中,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办法》明确,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参保参合补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医疗救助方式。资助重点救助对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后,不论在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不设病种限制,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补偿后,按照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医后救助,按照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补偿后,根据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额多少分段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后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和医前或医中救助两种。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的同时,到受理即时结算窗口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困难群众申请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等证明和材料。
(本报记者 孙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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