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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淮河早报 2017-04-13 15: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舒韵)4月1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了《2017年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去年实施的办法做出三项重要调整,为下一步建立淮南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悉,这“三项调整”为“调整医保结算年度”。按省人社厅统一要求,将原医保结算年度,即自当年12月1日起至次年11月30日止调整为自然年度,即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并对2016年参保的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时间向后顺延了一个月,做到顺利衔接;“调整居民参保时间”,通过市财政局与市卫计委共同协商,统一了与新农合参保的时间,即自当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大学生参保为当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调整个人筹资标准”,按省厅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筹资标准,暂定每人由去年120元/年调整为150元/年,特殊参保人员执行优惠政策,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并由财政部门统一协调,与新农合进行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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