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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利民提效求突破 ——淮南市检察机关在新媒体实践中创新办案模式

淮南日报 2017-04-11 15:01 大字

本报记者 刘银昌

近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收到网友@陆陆的截图咨询,说自己收到了一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受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短信,不知是真是假。微博编辑当即向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证,确定是该院公诉科发出的短信。

原来,日前,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田家庵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孔某某盗窃案,被害人达33人,面对人数众多的受害人群体,该院利用新媒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一位被告知者说:“刚收到短信时,我还以为是诈骗信息。现在核实后我就放心了,还是这种告知方式快捷,便民!”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是检察业务办理中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一般主要通过当场告知或邮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当场告知的方式能和被害人实现一定的互动,为被害人提供相关的解答,了解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保证告知的有效性。邮寄送达适合被害人与办案部门距离较远的案件,减少被害人的出行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人员流动大,无论是当场告知还是邮寄送达,都会存在成功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办理被害人众多的案件时,面对庞大的工作量,告知成为办理案件中的一个难点。

淮南市检察机关在新媒体应用实践中创新探索,利用“互联网+检察”工作平台实现涉检案件办理便民服务。据了解,市检察院借助“微信微博和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坚持定向普法常态化、咨询问题承办规范化,针对网友对涉检案件办理的留言和咨询、网络信访事项,均按照高检院规定流程进行落地办结。市检察院微信服务号还开通“云问智能问答机器人”功能,实现了全天候,智能化实时在线服务。部分基层院开通案管24小时微信预约项目,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市检察院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实行“互联网+检察”的方式办案,既节约了时间又降低了经济成本,办案部门既高效、低成本实现了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的工作目标,又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选择知悉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了双赢。

2016年4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曾接收到了“杭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重大复杂、牵涉面广,仅被害人就达1000余人,涉案金额以千万元计,被害人经济损失巨大。若办理案件的承办人逐一打电话通知被害人,等待被害人到访再进行告知,法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面对难题,公诉科承办人积极探索办案模式,利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经领导协调,与电信公司沟通,发送千余条短信给被害人,又安排专人在本院的接待大厅接访了700余名被害人,最终告知任务在两天内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不仅是依法完成了告知任务,充分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又为被害人下一步维权奠定了基础,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后,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此案的办理为契机,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特别是想方设法解决很多被害人由于时间有限或出行不便,在接到电话或者短信通知后拒绝到场的情况。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公诉科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与相关部门协商,将“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发布于本院网站,供相关的诉讼参与人了解。另一方面,利用本院的短信发送平台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被害人,告知其可以直接到本院公诉科承办的检察官处接受“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当场送达,或者自行登录本院门户网站浏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预留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电话号码,方便沟通,原本需要数天时间的告知30分钟即告完成。

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检察官在短信发出后,我们承办人很快就接到了被害人的电话和来访,实现了与被害人的沟通工作,后续的接待工作也就有条不紊地进行,这种方式确实便捷高效,值得推广。今后,还要加大创新力度,更好地服务淮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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