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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赠品质量不合格同样受罚

淮河早报 2017-03-31 15: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谢海东)商家在商品促销过程中,时常向购买促销商品的消费者附赠其它商品。当这类附赠商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纠纷时,商家的解释是附赠品是向消费者无偿赠送的,因此不愿意承担赠品不合格的责任。近日,淮南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就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查处了一起赠品质量不合格案。

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淮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其质量不合格车用脚垫不是用于销售,而是赠送给购车消费者,公司不存在销售车用脚垫行为,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处罚。针对商家的辩解和疑问,执法人员从赠品的性质、特征入手,告诉商家赠品促销行为与一般赠品行为的区别,并结合法律、运用法理对商家进行了说理释疑,最后商家心服口服,接受了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承诺即使是赠品,以后也一定严把进货关,保证赠品质量。

工商部门指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获得的赠品,实质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如果消费者不购买商品,赠品也不可能无偿提供给消费者。“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其实已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所售商品的成本核算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为赠品埋单。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保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赠品的管理均作出明文规定,尤其流通领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地将商家的赠品行为视同为销售商品行为,从而为赠品的质量监管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不仅对其所售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而且对赠品也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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