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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解读·未立借据 借款能否索回

安徽日报 2016-12-07 00:00 大字

余占胜 岳园

朋友间口头协议借款万元,未立借据,后发生争议成诉,借款能否要回?淮南市潘集区法院近日审结该案,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为原告索回了借款。

经审理查明,杨某甲通过他人与杨某乙相识,后成为好友。杨某乙所在的淮南市某营销公司开发潘集区彩虹小区住宅楼项目,杨某甲为取得该楼盘销售代理,于年6月日在孙某某所在的广告公司,借给杨某乙1万元,并于当日通过徽商银行淮南潘集支行转款万元到杨某乙的个人账户,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随后,杨某甲与杨某乙代表各自方签订了 《潘集区彩虹大厦项目房产营销代理合同》。因双方为借款发生争议,杨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甲依据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杨某乙抗辩转款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杨某甲持银行转款凭证主张与杨某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乙抗辩杨某甲转款是其为营销代理楼盘的垫付款,但其提供的房产营销代理合同是在杨某甲转款之后签订的,杨某乙该辩称意见不符合情理,故对杨某乙抗辩其收到杨某甲的万元是杨某甲垫付款的意见,不予采信。杨某甲申请的证人亦印证了杨某甲陈述的为从杨某乙处取得销售楼盘代理而借给杨某乙款项的事实,故可以认定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鉴于杨某甲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万元借款的事实,潘集区法院支持了杨某甲要求杨某乙还款的诉求。

【法官评析】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朋之间。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亲朋间的借贷关系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无能而败诉。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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