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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被判诈骗犯罪

安徽法制报 2016-03-10 12:01 大字

本报讯 为了应对找上门要工程款的承建商,开发商拿出已经售出的门面房作抵押。哪知,这一缓兵之计让开发商触犯了刑法。3月9日,记者获悉,淮南市潘集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2010年,李某在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庙后村开发门面房,因与金某是朋友关系,便将工程交与金某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李某与金某一直合作愉快。就在工程接近竣工时期,李某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余款及保质金共计8万元没能与金某结清。

为了对朋友有个交代,应付眼前的危机,李某便私自将已卖给其堂姐的一间门面房抵押给金某,想着将来筹到资金后,再把抵押手续拿回来。没有想到事情败露后,李某及其堂姐、金某三人关系闹僵,随后,李某一走了之,藏匿起来。

眼看要不到钱,拿不到房,金某选择报警。归案后的李某赶紧先退还了金某4.5万元。但是,他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李旭东岳园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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