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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国王朝玲本院受理原告丁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

安徽法制报 2016-01-05 12:11 大字

王朝国、王朝玲:本院受理原告丁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更正公告

潘国强、范贤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强、孙国玉与潘国强、范贤保、潘国琴、范贤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转让石子及加工设备等余欠款1700000元,自2015年2月1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即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暂计至起诉立案之日计人民币122400元,合计18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补正)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万丽平、方晋峰:本院受理原告刘洪瀛与被告万丽平、方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丽平、方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瀛借款本金276766.09元以及利息25647.5元(以借款本金276766.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5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1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万丽平、方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瀛律师费22000元;三、如被告万丽平、方晋峰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刘洪瀛有权对被告万丽平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1号206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0903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洪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31号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戴忠树: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宇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款7.1698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追要工程款所带来的交通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戴忠树:本院受理原告徐东升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款5.2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追要工程款所带来的交通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李朝南: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先贵与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亮、李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先贵借款5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8825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58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先贵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李亮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盛先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304元,由盛先贵负担2442元,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李亮负担11862元。公告费1200元,由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国林地板有限公司、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陈伟、张晓媚、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明、纪志芹:本院受理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3.7万元;三、其他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斌、王家琼、汪华、王光平、王开平、陈章琴、曹昌仁、童敏:本院受理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45928元;三、若被告一届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曹昌仁、童敏抵押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商贸物流园区内房产(房地权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163021311220号、163021311217号、163021311228号、163021311219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其他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陈亚华:本院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0、0177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张庆林、徐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长明与被告张庆林、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庆林、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长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间的利息18000元(此后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的计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原告汪长明对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兴海苑北区9幢2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2013号)房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0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汪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彭守武:舒隆学与彭守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郝玉峰、李常娟、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婷、崔俊英、临汾市捷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63、01964、01965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曹宗成、杨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虹诉曹宗成、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曹宗成、杨志红共同偿还徐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曹宗成、杨志红支付借款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借条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50000元);(3)曹宗成、杨志红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张彤: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华芳诉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华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尹华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支付利息11707元(利息暂计算自借款期满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以后顺延至款清日止)、并且承担尹华芳已经实际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合计156707元;(2)判决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尹华芳支出的案件受理费等维权费用;(3)薛士凯、张彤对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李文健、彭?、徐媛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兰诉被告彭祎、徐媛媛健康权纠纷一案,杨玉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文健赔偿原告杨玉兰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9780.88元;2、被告彭祎、被告徐媛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董少君、董君秀: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魏泽霞诉被执行人董少君、董君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泽霞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董君秀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丹青花园1-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08830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叁拾肆万贰仟玖佰元(134.29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0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范松林、陆海、刘云、付海斌: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请被告立即偿还两案的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优先受偿被告范松林、陆海、刘云、付海斌的抵押物;且被告付海斌、陆梅对被告付海斌、刘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7、0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刘晓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阳琼与被告刘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琼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晓星立即偿还阳琼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2.88万元(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请法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刘晓星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金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合肥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5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陈西富:本院受理原告闫斐诉被告陈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胡鹏鹰: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诉被告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王松松:本院受理原告卫旭诉被告王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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