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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征订教辅资料收回扣50多万淮南谢家集区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 时任局长等责任人获刑

安徽商报 2015-11-04 02:57 大字

[摘要]淮南谢家集区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 时任局长等责任人获刑

本报讯(李旭东 方荣刚)淮南谢家集区教育局帮该市书店在辖区中小学征订教辅资料,收受回扣50多万元,该局因单位受贿罪被判罚金20万元,时任局长、副局长、会计等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判刑。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谢家集区教育局在帮助书店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收受书店以“宣传推广费”名义给的教辅资料发行回扣款523924元。时任局长王吉先经教育局局务会研究,将回扣款不转入区教育账户,而是作为区教育局的小金库,用于给全局职工分发节日福利、慰问和看望丧、病职工、组织局职工、学校校长外出活动或游玩的费用等。

每次领取回扣款前,书店副经理陶某事先告知王吉先回扣款具体数额,王吉先安排副局长袁传苏等人向书店提供维修费、印刷费、餐饮费、办公用品等发票,并向书店提供转账账号。转账到指定账户后,王吉先安排袁传苏等人提现交给局会计鲁如云,由鲁如云负责保管和发放。回扣款的来源、性质和使用,王吉先在局务会上向局领导班子成员作过通报和说明,但未做会议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谢家集区教育局系国家机关,账外收受回扣款523924元,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吉先、袁传苏、鲁如云分别担任该局局长、副局长、会计,系该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另查明,王吉先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09200元;袁传苏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11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认定,谢家集区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王吉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袁传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鲁如云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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