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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良玉一审获刑十二年

安徽商报 2015-08-18 03:3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李旭东记者 方荣刚) 8月14日,淮南市中级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操良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认定,操良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储某等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储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1677958元,明知并认可其近亲属收受储某给予的现金1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操良玉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受贿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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