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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惹出的烦恼

安徽法制报 2014-11-06 20:16 大字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的蓬勃发展,装修工程也随之爆发式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发生。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受理该类案件40余件,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诸多因装修带来的烦恼给我们很多启迪。

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一拖再拖

90后女孩囡囡在父母的支持下,签约了两个品牌的家居产品,并在淮南市一大型商场内租赁了房间,准备在装修后进行连锁经营。去年12月26日,囡囡与林峰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约定2014年1月16日完工。

合同签订后,囡囡提供了由厂家设计的施工图纸,林峰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直到2014年2月底,林峰也未按约定的时间完工。3月8日,林峰书面向囡囡及其母亲书写“保证书”一份,要求延长施工期至4月10日,如仍不能按装修设计图完成装修工程,愿赔偿违约金100000元。4月26日,家居品牌的厂家来人对装修情况进行验收,认为该专卖店门面装饰存在问题,影响公司品牌形象,不给于装修支持。由于装修出了问题,最终导致囡囡的专卖店延迟开业9天。因双方无法就装修发生的纠纷达成协议,囡囡遂将林峰起诉到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林峰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延期开业损失。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囡囡按约提供了水源、电源,且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林峰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工期应负责的义务,导致该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及部分施工未完工,据此判令林峰向囡囡支付违约金5万元。

装修无合同纠纷难解决

怀远人常新系从事装修工程的个体户。2013年5月,淮南市的余江与常新口头预定,将自己的汽车配件经销部店面装修工程交给常新装修。随后,常新对经销部店面进行了装修施工,并于当月完工。工程完结后,双方未对该装修进行验收、结算。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常新将余江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要求余江支付装修余款31054元。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该经销部店面已被依法拆迁。双方虽对经销店门面的装修达成口头协议,但对装修总价款数额及已支付装修款的数额争议较大。常新诉请认为经销部装修总价款为46054元,尚有装修款31054元未付,而余江则坚持认为装修总价款为41000元,仅剩余1000元质保金未退。审理中,双方均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各自主张。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涉案经销部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拆迁,无法对经销部的装潢价值进行价格评估,只有综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均对已支付15000元装修款予以认可,余江对装修总价款为41000元也予以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确定装修总价款为41000元,余江已支付的装潢款数额为15000元,故对常新要求余江支付剩余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即26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轻信被忽悠装修误婚期

张莉和李勇是一对已经打过结婚证的小夫妻,双方共同在淮南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处房产,就等着装修结束后举行结婚仪式。

张莉在购房时都是由在该小区物业上班的刘明陪同。在张莉领取房屋钥匙验房时,刘明就“热情”地问张莉是否需要装修房屋,并说自己另外有一支装修队伍,可以为其提供装修服务。张莉考虑刘明是本小区物业的人员,便同意由他来对新房进行装修。双方经约定,由刘明包工包料进行装修,装修费总计为70267元。张莉在分三次支付给刘明62000元后,刘明除安排人做了小部分“砸墙”工程外,一直都未再安排人员对房屋进行装修。经张莉了解,刘明根本就没有干过装修,也没有先前承诺的装修队伍。经多次催要,刘明以手头的钱被挪作他用暂无能力偿还为由,迟迟不予还款。而张莉和李勇约定的国庆节结婚的事,也因为房屋装修没有进行而不得不推迟。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明退还张莉装修款62000元。但拿到判决书的张莉苦不堪言:房子没装修,婚期耽误了,但钱还不知道何时能拿回来。 ·刘福忠·

法官提醒:

房屋装饰装修要找有装修资质、经正式注册登记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装修前要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应详细约定施工工期、材料的购买、施工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依法依证据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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