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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淮南“8·19”事故

安徽法制报 2014-08-28 20:28 大字

本报讯 8月27日,记者从淮南获悉,在淮南东方煤矿“8·19”安全事故发生后,淮南市检察机关已及时介入事故相关工作,并从事故责任划分、涉嫌构成的罪名、证据保存、渎职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展开工作。

8月19日凌晨,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爆炸点位于地下500多米深度的采掘作业区域。该矿当班入井人数39人,有12人安全升井,已发现3名被困人员遗体,其余的24人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派出一名副检察长和侦查监督科科长,及时介入到事故中去。在该起事故中,煤矿的相关人员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等多个罪名。两名检察官介入后,就不同罪名的认定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在煤矿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方面,检察官提出应从三个层面进行:一是负有领导责任的班子成员,因为淮南市相关部门已明令要求停产;二是在通风、检测、安检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三是在生产一线的现场负责人,可能明知发生事故,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检察官介入后,还就煤矿的调度登记表、会计材料等资料提出意见,要求及时收集与封存,防止丢失、转移或销毁。除上述三个方面外,检察官还就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进行资料收集。

(记者袁中锋实习生王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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