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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非儿戏拒不执行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4-03-20 20:59 大字

淮南讯 3月6日,淮南市民李伟发(化名)因债务履行问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该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1月4日,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就李伟发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李伟发返还朱某借款18500元。判决生效后,因李伟发未履行法院判决,朱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供李伟发财产状况的线索。法院于2009年2月5日在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将李伟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但李却乘机采取欺骗手段,通过补办身份证、银行卡、更改住房公积金支取人储蓄账号的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7万多元全部转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李伟发采取欺骗手段,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肖翠兰记者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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