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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女婴夭折医院被判赔偿

安徽商报 2014-01-12 11:02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王鹏实习生 周丝韵 记者 李进)

2012年12月7日,陆芸在合肥市某医院产下一女婴,但18个小时后,宝贝却不幸夭折了。陆芸和丈夫汪强状告该医院,认为是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并索赔10.7万余元。不过,医院称孩子死亡与己无关。昨日,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陆芸夫妇54401元。

据悉,陆芸和汪强是淮南人,在合肥打工。 2012年12月6日,陆芸到合肥市某医院准备分娩。产检时,医生告诉陆芸,孩子存在着脐带绕颈一周的情况,陆芸准备自然分娩,可生产过程中,医生又诊断存在脐带脱垂的情况。次日0时21分,陆芸剖宫分娩了一位女婴。然而,孩子出生后重度窒息,医院随后告知家属可能发生的相关并发症,并抢救,但孩子病情并未好转。7日凌晨1时38分,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女婴存活18个小时后,因心肺衰竭死亡。

此后,陆芸夫妇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因医院的过错导致。于是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7万余元。不过庭审中,被告医院坚称医疗行为正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孩子出生、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昨日,法院依据该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合肥市某医院赔偿陆芸、汪强各项损失合计54401元。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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